【基本案情】
2016年3月5日22時許,侯某某與楊某等人在廣州市天河區一起喝完酒后,雇請代駕司機黃某駕駛侯某某的號牌粵S×××××小客車搭乘侯某某與楊某一起返回廣州市黃埔區。22時54分許,黃某駕駛小客車到達廣州市黃埔區筆村斗元治安亭附近后,侯某某將黃某、楊某二人強行趕下車,并駕駛小客車撞開筆村斗元治安亭入村方向的欄桿,駛入廣州市黃埔區筆村一縱路。22時57分許,侯某某駕駛小客車沿筆村一縱路由北往南行駛至一橫路路口時,與行人發生碰撞,致被害人閔某1當場死亡,閔某2受傷。侯某某在事故地點前方短暫停留,之后不顧趕來的治安員查詢,駕駛小客車逃離現場,后被治安員和交警抓獲。
案發時,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為265.8mg/100mL;所持機動車駕駛證為逾期未審驗狀態。
【判決結果】
被告人侯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分析】
深圳知名刑案律師王平聚對這個案件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1、本案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死亡一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計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本案中候某某一開始請了代駕,表明其意識到飲酒后駕車有危險,但在距離目的地很近后強行把代駕趕下車,然后獨自駕車進入村里,表明了其心態已經由過失轉化成了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故雖然候某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傷,因其非過失心態,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2、候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和交通肇事罪不同,是故意犯罪,其構成要件要求主觀心態是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刑法上的間接故意是指放任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既不積極追求也不設法避免。客觀要件則是存在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的具體行為。候某某酒后趕走代駕,自己駕車在村里有人行標識的道路行使,在已經已經撞壞治安亭欄桿以后,繼續向前行駛,并造成過路行人一死一傷的行為,表明了其間接故意的心態,符合此罪客觀構成。綜上,候某某的行為應當以危險方法維護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3、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好,并多次要求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和家屬的損失,一審開庭前籌措了80余萬元的款項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和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酒后還駕車,親人兩行淚。酒后駕車,害人害己。候某某這個案件,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