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朱某和李某系結婚17年夫妻,兩人有著不錯的工作,生活優渥。唯一的兒子已離家上大學。結婚多年,兩人慢慢感覺生活平淡,缺乏激情。一個偶然機會,朱某加入了某夫妻結伴旅游群,群里都是中年夫妻,閑暇之余,朱某夫妻做出一個愉快的決定:約上群里另外兩對夫妻,6人相約一起到海南旅游,順便在玩玩換配偶的游戲。
三對夫妻在海南三亞旅游了3天,夜里相互發生性關系。然而公安機關的一次查房,將正在開心游戲的6人全部帶到了派出所。隨后6人因涉嫌聚眾淫亂罪被提起公訴,后被法院認定3對夫妻構成犯罪,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
自愿、私密地玩換配偶游戲構成聚眾淫亂罪,這樣的判決再次引發了網友熱烈的討論。
不認同判決一方認為,自愿私密地聚眾性行為是公民個人的一種處置自己性權利的自由,不應當苛以刑責;而支持法院裁判的觀點則認為,聚眾淫亂行為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和人類性的羞恥心,法律必須嚴懲之。而筆者從一個刑辯律師角度,則贊同第一種觀點。
首先,犯罪行為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只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又違反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才應被認為是犯罪。
聚眾性行為的危害性在哪里?是否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程度?聚眾行為,可以分為公開的,私密的兩類。公開型的聚眾性活動 ,如公園、游樂場或某些公開場所進行淫亂,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的行為,不容否定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對自愿、私密性質的性方式,很難說它具有社會危害性。
自愿的聚眾性行為從本質而言,是公民對自己性行為方式的選擇,是屬于道德范疇的問題。
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賣淫嫖娼與聚眾性行為中,前三種行為并未設置相應罪名予以懲治,且對更為普遍的婚外性行為,甚至未列入治安管理條例處罰中。同樣是違背社會倫理的對于性方式的選擇,很難得出聚眾淫亂行為具有更多社會危害性的結論。
其次,相對于國外,我國的聚眾淫亂罪的刑罰太重。刑法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觀之其他國家,《德國刑法典》規定,“公然實施性行為,故意引起公眾厭惡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贝送猓度毡拘谭ǖ洹?、《韓國刑法典》 、《奧地利聯邦共和國刑法典》、《加拿大刑事法》等都有類似的條文,都只是將公然型的淫亂行為列為犯罪,且刑期較輕。在上述列舉國家的刑法中,均未將私密型的聚眾淫亂行為規定為犯罪。
再者,這也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
公民個人應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對于自愿的、私密的聚眾性活動,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只對最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的司法活動,應與時俱進,容忍這種無害性選擇行為的獨特性。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將相關行為列為處罰對象后,不應再將私密型的自愿聚眾行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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