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我們在專欄里發布了文章《如何看殺人犯9次減刑出獄再殺人》,文章里呼吁對案件中9次減刑出獄后再殺人的郭某思的減刑過程進行徹查。近日,郭某思減刑案聯合調查組在5月9日發布了最新通報:監獄干警劉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親屬及有關社會人員請托,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郭某思獲得減刑創造條件、提供幫助,涉嫌徇私舞弊減刑、受賄等犯罪”。
從官方調查結果可知,郭某思的9次減刑,可以說是最短期間最大幅度,用“火箭般的速度”,“極致”來描述完全不為過。就在郭某思減刑案聯合調查組昨日發布調查情況通報后,北京市高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司法局隨后也紛紛表態,切實檢查糾正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問題。
然而,筆者認為,在檢查監督解決個案問題的同時,也應對現行減刑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一個殺人犯,得到極致的減刑后,出獄僅7個月再度因口角之爭殺人,惡性不可謂不大。很難相信這是一個改造好的前犯罪人。
這不是孤例,2019年剛伏法的孫小果案。服刑期間,孫小果母親、繼父與監獄、法院相關人員共謀,利用假的發明申請,達到認定重大立功幫助其減刑的目的。
再往前數,張海憑借各種形式的“假立功”多次大幅減刑。從一審判決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實際服刑不滿六年即刑滿釋放,在這起違法減刑系列案中,共24人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這些惡劣案件都暴露出我國減刑制度過于隨意,缺少透明和監督的本質缺陷。其中的違法違紀腐敗觸目驚心,極大地破壞了我國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我們來看看目前的減刑制度:
從對象來看: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減刑的適用對象,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而沒有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也就是說除了死刑以外,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是暴力犯罪還是非暴力犯罪,只要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一樣減刑。
再來看看減刑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可以分為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兩種情況,前者是相對減刑,后者是絕對減刑: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這就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同一個制度,用來改造不同性質的犯罪分子,是否真能有相同的改造效果?確有悔改表現作為減刑的重要的標志,具有非常大的隨意性。實踐中因為監獄的封閉特點,確有悔改的最終認定權落在了獄警手里,檢察院的監督流于形式,法院僅僅依據獄警的一份報告就裁定減刑無法做到公平和慎重。減刑的隨意性、不透明、缺少監督使其變成滋生相關人員腐敗瀆職的黑色土壤。
刑罰,國之重器。為了能使每一個犯罪人罪刑相適應,最高院殫精竭慮,出臺各種犯罪量刑指導。在訴訟過程中,公訴人辯護人及審判人員,耗費無數的心血和精力,以期能為犯罪人獲得公平公正的刑罰。
減刑是審判權之行使,它的重要性完全應當與對一個犯罪嫌疑人判刑的重要性相提并論。
設想這樣一個場景:兩個罪犯在監獄中,一個表現好一點,衛生搞得好一點,對管教嘴巴甜一點就能認定確有悔改獲得減刑,而另一個可能因為性格不同衛生搞得差一點,嘴巴沒那么甜就不能認定確有悔改不能獲得減刑。承載司法公平正義價值的刑罰,有淪為小孩子過家家的游戲嫌疑。
對減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視。筆者以為,改革的方向是區分罪名設立不同的減刑幅度,增加監獄管理的透明性,增加罪犯悔罪表現和危險性評估的公平性及可操作性,落實檢察院的監督,法院減刑裁定采取聽證或者開庭的方式取代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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