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題記: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01 基本案情介紹:
林某,本案的被告人,殺人案的主謀。畢業于北京某知名大學法律專業。大學畢業后,林某嫁給了愛情,嫁給了心心相印的日本籍男友沖浦。婚后兩人過著幸福的生活,直到沖浦與商業合作伙伴管某發生沖突。沖浦與管某合作開了一家大受歡迎的日式料理餐廳,在餐廳獲得成功后,兩人卻產生了無法協調的矛盾,最終,兩人決定解除合作關系,但是餐廳始終未進行清算。沖浦投入餐廳的所有資金,也因管理餐廳財物管某的一次次推諉,始終未曾取回。甚至,在林某介入,多次找管某商談,催促,溝通后,沖浦投入的資金,仍無下落。而管某卻在同一時間,新開了一家寵物店,生意紅火。管某的行為,重重捶打了沖浦和林某的心。
沖浦生病了,最后無法醫治,去世了。丈夫的去世,讓林某哀痛欲絕。毫無疑問,管某背信棄義,拖欠吞并丈夫種子資金的行為,是丈夫生病去世不可忽略的影響因素。為丈夫報仇的想法在林某腦海中盤旋。
林某找到朋友,朋友介紹了一個可以幫林某“做掉”管某的“殺手”朱某。殺手朱某收了林某25萬預付金后,開始準備工具,踩點,觀察線路,尋找下手機會。
林某對丈夫的愛有多深,對管某的恨和怒意就有多切。但午夜夢回,作為法律高材生,林某也深知自己買兇殺人的后果,一次次思量后,在2008年,林某多次打電話給殺手朱某,要他停止殺人準備,退還25萬預付金。然而,朱某并未聽從林某的話,終于,選擇了一個機會,槍殺了管某。
天網恢恢,為林某介紹朱某的朋友,遠遁異國的朱某,先后落入法網。而林某,也從日本回國,前往派出所自首。主動接受法律的制裁。
經過審理,殺手朱某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而林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02 林某幾次三番的阻止兇手朱某行兇,為何未被認定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形態。
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在整個2008年,林某不下10次的給朱某打電話,讓他退還預付的25萬殺人報酬,都遭到了朱某的拒絕。朱某反復勸林某,”背信棄義,貪得無厭,死不足惜的管某法律管不了他,應該有人來收拾他。自己一定會把這事辦妥,請她放心。林某深知朱某不肯放棄這筆“生意”,對管某的恨仍因對亡夫的懷念而在心理翻滾,于是只好作罷。即林某雖然多次阻止,但采取的措施不具備有效性,未能防止管某被殺,未能防止殺人結果的發生。故林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止。
03 林某在此買兇殺人案件中,有哪些可以從輕的情節?
在本案中,殺手朱某和出主意的林某,都是共同故意殺人的主犯,按照刑法的規定,林某應該是無期徒刑,但有2個法律從輕量刑情節,另林某最終獲得了15年有期徒刑的輕判。
之一是林某的主動回國自首行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林某從日本回到北京,主動前往公安機關,交代自己買兇殺人的過程和細節。此行為被認定為自首。
之二是林某主動提出向被害人家屬賠償25萬元,她的親屬將錢送到了司法機關。這個賠償行為體現了悔罪認罪的態度,是法律規定的酌定從輕或者減輕量刑情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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