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團隊
(圖片自網絡,侵刪)
“套路貸”案件中,有一類是名義上以車輛為抵押物的民間借貸,實質上行敲詐勒索取財的犯罪行為。曾有如下案例:
2017年4月,羅某以其車輛為抵押,向賴某、郭某、李某等人借款,簽訂金額7.5萬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羅某在收到7.5萬元轉賬款后,被要求轉賬至李某朋友的賬戶上3.5萬元,羅某實際得款4萬元。羅某按期還款3期共8750元。同年5月,羅某欲提前還款,李某等人遂以此為由認定羅某違約,并用恐嚇、威逼手段向羅某逼要借款及違約金,羅某被迫還款8.1萬元。郭某、李某等人實際勒索得款4.1萬元。至2017年8月案發,查明,從3月到8月,李某、賴某、郭某等人用相似的方法,勒索到多名被害人若干款項。
后李某被提起公訴,經過審理,法院認定李某觸犯敲詐勒索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值得關注的,是此案涉及了如下的多重法律關系,包括惡勢力團伙認定標準,及法律對惡勢力團伙成員實施敲詐勒索定罪量刑的規定:
01惡勢力,是指一定時期內,通常是相對固定的3人以上,糾結在一起,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侵害百姓的人身權益及財產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惡勢力團伙是司法實踐中對有別于普通共同犯罪團伙的司法認定,并非法律規定。對惡勢力團伙定罪的法律依據,是犯罪構成要件;量刑依據,包括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02 本案中李某及賴某等人,較長時間內經常集在一起,以“車輛抵押貸款”為名有預謀有計劃的多次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并根據出資金額等進行分贓,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案件查辦中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03 敲詐勒索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2 千元至5 千元;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但司法解釋規定,涉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的,量刑標準可以按基準標準的50%起算。
04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需要與正常的維權行為相區別。如果行為人索取債權有正當的權利基礎,或者行使權利并不違背社會的通常觀念,就不屬于敲詐勒索。反之,如果沒有正當的權利基礎而借故要挾,或者行使權利明顯違背社會通常觀念,則為敲詐勒索。本案中李某等人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進而用威脅、要挾的手段索要違約款的行為,很難說符合正常的社會行為準則。(完)
(內容均為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謝謝配合。)
聯系電話: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樓
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官網(中國名律師刑事辯護網):
或掃描二維碼,關注王平聚刑事辯護團隊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