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觀的統一體, 行為人 的主觀目的總是要通過客觀的危害行為表現出來的,而犯罪對象與危害行為密切相關,危害行為總是要作用于一定對象,才能造成危害結果,侵犯 刑法 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犯罪對象的不同影響著罪行的輕重,進而影響著量刑。因此, 合同詐騙罪 犯罪對象范圍的確定與完善有利于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認定。雖然 新刑法 對合同詐騙罪的對象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但由于經濟交往的頻繁, 合同 詐騙 的形式也日漸多樣化,司 法人 員對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解,往往造成對個案處理意見的分歧。
關于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刑法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對象是各類受法律保護的 經濟合同 ,包括 購銷合同 、 借款合同 、 運輸合同 等。 不屬于 經濟合同的一般民事合同就不屬于本罪的對象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對于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而言,簽訂合同的著眼點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對合同 標的物 或 定金 的不法占有,合同僅僅是詐騙采用的手段形式。合同詐騙罪屬于直接侵犯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而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 經濟犯罪 ,因而合同詐騙對象應該與大多數財產犯罪的對象一樣是財物,即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物質表現。
將合同詐騙犯罪的對象界定為財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財物都可以成為該罪的對象。動產、有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非 違禁品 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的對象一般不存在疑問。但是,對于 不動產 、某些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 、違禁品能否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頗有爭議,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不動產能否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
關于不動產,即不能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等,能否成為包括詐騙犯罪在內的財產犯罪的對象問題,刑法理論界爭論了很久,但目前基本上達成了一致意見,即認為有些財產犯罪的對象不包括不動產,例如 搶劫罪 。而有些財產犯罪的對象包括不動產,例如 侵占罪 、詐騙罪。從近現代以來各國刑事立法發展情況看,將不動產納入財產犯罪對象的做法越來越普遍。對于我國來說,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詐騙手段和形式的多樣化,將不動產納入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也是必要的。盡管在司法實踐中騙取不動產的犯罪案件極少,但從理論上說,騙取不動產是可能的。同時,從我國刑事立法的精神來看,也并不存在將不動產排除于合同詐騙對象之外的意圖,所以合同詐騙對象是可以包括不動產的,“詐騙行為人的目的重在排除他人對于其物的支配,而移置于自己或 第三人 的支配下,其行為的本質,在于移轉其物的支配,并不以移轉其物或變動其物之處所為必需”。
二、無體物是否屬于本罪的財物
我國以財產作為標的的合同有 買賣合同 、 租賃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其中供用電、氣、熱力合同的標的是電、氣、熱力,該合同的標的都是無體物。這些有被人管理可能性的無體物原則上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能夠被人所控制,有被人管理可能性的無體物,一般情況下也具有使用價值,跟有體物一樣能給合同當事人帶來某種利益,侵犯這種無體財產,就會給合同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害。因此,有管理可能性的無體物也有從刑法的角度給予保護的必要性。
三、知識產權能否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
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公開的知識產權和秘密的知識產權類型。前者一般包括 專利權 、 商標權 和 著作權 ,后者即專有技術。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了知識產權的載體,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就失去了對上述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以 假冒專利罪 、 假冒商標罪 、 侵犯著作權罪 來定罪,沒有必要再定合同詐騙罪。另外,對于行為人騙取他人專有技術的行為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專有技術屬于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它具有經濟價值和交易價值,能夠以金錢為單位計算,具有財物的一般特征,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修訂后的《刑法》第219條專門規定了 侵犯商業秘密 罪。該條規定:“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 商業秘密 的,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手段就包括合同詐騙手段。這樣,通過合同詐騙手段騙取專有技術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只能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四、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是否包括違禁品
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公民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 毒品 等。從理論上講,違禁品雖然屬于違法的,但其同樣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利用合同騙取違禁品的行為和利用合同騙取其他物品一樣,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權關系,因而都應當追究 刑事責任 。但是,對于行為人利用合同騙取違禁品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而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理由是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市場交易秩序,而詐騙罪侵犯的僅僅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我國法律嚴禁任何人非法擁有、交易違禁品。因此以違禁品為標的訂立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當然通過這種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就沒有侵犯市場交易秩序,所以不能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罪來追究責任,而只能構成詐騙罪。
為了提高人們對合同詐騙犯罪的重視程度,修訂后的刑法已經將合同詐騙罪作為一個單獨的罪名加以規定。但是這類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現,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隱蔽性和欺騙性,是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熱點與難點。合同詐騙罪無論是在刑法理論研究上還是 司法認定 上還需進一步研究并加以規定。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和認定此罪,合理、合法的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有效的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