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在被警方抓捕后,其家屬來找王平聚律師團尋求法律幫助。王平聚律師團在接受委托后,積極會見當事人趙某,去檢察院閱卷,尋找趙某無罪的證據。現趙某已成功被取保候審。
本案的案情經過甚是離奇和曲折。趙某和被害人王某原本是一對情侶,二人打算在2015年的十月一日結婚。為此,二人開始準備婚紗攝影及購買了婚戒,本案的焦點就發生在這枚婚姻鉆戒上。由于趙某和王某因故發生了矛盾,王某報案說趙某盜竊他的鉆戒,這枚戒指在淘寶上購買的,價值4萬多元,而警方鑒定這枚戒指價值是8萬多元。
王平聚律師團接受委托后,對本采取進行了積極調查。發現本案中疑點重重,對此向檢察院提交了趙某無罪的法律意見書,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枚婚戒是王某買給趙某的婚戒,原本趙某就應該對其享有所有權。本案應該是一場民事糾紛,不應被定性為刑事盜竊。
第二、本案還有一個最大的疑點:趙某在向警方的詢問筆錄中說,趙某去王某住處,拿到鉆戒把玩。以事先準備好的假鉆戒掉包了真鉆戒,并放于自己褲子右口袋內。根據王平聚律師團初步調查,趙某夏天去王某住處共三次,每次去穿的都是裙子,并且根本沒有口袋。王平聚律師團合理懷疑此處的詢問筆錄是警方提前制作好,拿給趙某強迫其簽字的。
第三、購買這枚婚戒時,趙某曾自己出資兩萬元,理應屬于趙某和王某的共同共有財產。趙某對這枚婚戒所有權,不應當全部認定為是王某的個人財產。
第四、雙方本來就是一對情侶,這次糾紛也因為是戀愛期間的財產分配不均所引發的。為此就把趙某推上法庭或者送進監獄是極大的不公平的,這也不符合刑法的內斂性原則。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嚴禁警察介入民事糾紛。所以在本案中,警方的擅自介入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而本案中,沒有證據能證明趙某實施了盜竊的行為。根據案卷資料顯示趙某也沒有盜竊他人財產的故意,因為戒指本身就屬于趙某所有,故以盜竊罪來追究趙某的責任實屬荒謬。
綜上所述,王平聚律師團將竭盡全力為當事人趙某做無罪辯護,力求還其清白。案件尚在進一步辦理中,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