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為深圳本地人。于2015年12月,張某某帶領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來到深圳南山某小區準備向欠其父親錢的被害人孫某某索要債務。孫某某出現在該小區時,被張某某等人攔住。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對被害人孫某某進行毆打,致使孫某某左眼玻璃體中度積血(經鑒定,孫某某所受損傷暫評定為輕傷二級,傷后六個月對左眼功能復評)。后被害人孫某某報警。民警到場后將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后,張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托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綜合全案研究,在張某某已經認罪的基礎上,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具了以下幾點辯護意見,為其從輕量刑辯護:
一、案發后被告人留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歸案后如實陳述,積極認罪,構成自首。二、被告人愿意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三、案件起因是被害人拒絕還債,在討債中發生爭執,被害人存在過錯。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是臨時起意、并去事先預謀,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在綜合案件事實和辯護意見的前提下,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以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明知對方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接通知后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且被害人未按期償還欠款是本案誘因,具有一定過錯,可以從輕處罰。在此兩點上認可了王平聚律師代表團的辯護意見。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程度的,一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本案中的受害人經鑒定為輕傷二級,法院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相對于同類案例已是輕判。這跟王平聚律師團隊的敬業、專業與經驗分不開!